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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爵公司與惠州強宏達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泛爵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泛爵公司)是“塑料盒蓋(圓形)”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認為惠州強宏達塑膠用品有限公司(下稱惠州強宏達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提交了兩個公證保全的網站證據:一個是網址為http://www.stronger-hk.com/的網站,介紹了Stronger Plastic Company Limited(強宏達塑膠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公司情況,宣稱惠州強宏達公司系其在中國的工廠,并附有惠州強宏達公司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書圖片,產品展示了包括被訴侵權產品在內的真空保鮮盒的圖文信息;另一個網站為中國貿易黃網,惠州強宏達公司在宣傳中使用的是Stronger Plastic Company Limited的英文名字和官方網站。泛爵公司訴請判令惠州強宏達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等侵權行為,刪除網站的侵權信息,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及專用模具;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萬元。
惠州強宏達公司答辯稱,泛爵公司主張惠州強宏達公司制造、銷售侵犯專利權的產品,但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關于許諾銷售侵權的主張,證據均指向案外人,雖然該案外人系是惠州強宏達公司的母公司,但是不同的企業法人,而且http://www.stronger-hk.com的域名及服務器均不在中國境內,網站內容為全英文信息,受眾或消費群體應為英文國家或地區的人。
一審法院認定惠州強宏達公司實施了許諾銷售行為,被訴制造、銷售行為因無充分證據而不予認定。遂判令惠州強宏達公司停止許諾銷售,刪除網站侵權信息,賠償泛爵公司經濟損失1萬余元。
惠州強宏達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從公司股權結構和經營行為分析,維持認定惠州強宏達公司和強宏達塑膠日用品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存在意思聯絡和分工合作,共同實施了http://www.stronger-hk.com網站上的許諾銷售行為。但該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二審法院認為還應當審查被訴侵權行為是否發生在專利權受保護的地域范圍內,若不在中國境內則不構成侵權。涉案網站的所有者為境外企業,網站使用語言為英文,沒有任何中文內容,域名不包含“.cn”等專門標識中國區域的字符,可推知許諾銷售是針對境外市場作出的意思表示,該許諾銷售行為的作出不在中國境內。二審遂改判駁回泛爵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東靈通總部專利事業部高會會點評:
根據《專利法》第11條第2款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即,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均屬于侵權行為。
在本案中,由于被訴制造、銷售行為因無充分證據而不予認定,在一審和二審中都持一致的意見。一審和二審的爭議的焦點是:網站上的許諾銷售行為是否發生在專利權受保護的地域范圍內,即是否發生在中國境內。
本案涉及互聯網全球范圍內的互聯互通與專利權保護地域性限制的沖突。互聯網具有開放性。但由此而簡單地將所有網站的宣傳、展示行為均視為面向全球范圍的許諾銷售行為,顯然過于寬泛,并進而導致專利權保護地域性限制的落空。因此,二審中,以“涉案網站的所有者為境外企業,網站使用語言為英文,沒有任何中文內容,域名不包含“.cn”等專門標識中國區域的字符”為由,推定許諾銷售是針對境外市場作出的意思表示,該許諾銷售行為的作出不在中國境內。從而改判駁回泛爵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此判例很好地體現出法院對權利擴張的謹慎和專利權保護基本原則的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