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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泰”告“上海正泰”勝訴獲賠200萬
因生產、銷售帶有“正泰”等字樣的商品,樂清市上優電氣有限公司、上海正泰斷路器有限公司,以及這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一并被中國電器巨頭浙江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日前,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遭遇“傍名牌” “浙江正泰”稱損失510萬
浙江正泰訴稱,他們公司是中國產銷量最大的低壓電器生產企業,專業從事低壓電器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并且是上市公司。1999年12月,該公司的“正泰”、“CHINT”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03年9月,“正泰”牌萬能式斷路器、塑料外殼式斷路器、電能表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2004年公司獲得中國質量管理領域的最高獎——全國質量管理獎等。
而三被告以樂清上優負責產品生產,上海正泰、胡某負責產品銷售的方式,侵害了浙江正泰的合法權益。三被告在營業中不僅使用“上海正泰斷路器有限公司”全稱,還單獨使用或者突出使用“正泰”、“上海正泰”、“上海正泰斷路器”、“SHIZNT”字樣,誤導消費者,并有意引導或放任其代理商、銷售商在商品銷售中實施上述行為,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
浙江正泰認為,正泰CHINT商標是馳名商標,上海正泰將“正泰”作為其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使用的“SHIZNT”標識侵害了該馳名商標;被告使用的“正泰”、“上海正泰”、“上海正泰斷路器”等字樣侵害商標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
浙江正泰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共同商標侵權行為,并共同賠償因其不正當競爭及商標侵權行為,而給浙江正泰造成的經濟損失510萬元,同時要求三被告在相關報紙、網站上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上海正泰”辯稱:兩個標識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庭審中,上海正泰方面辯稱,他們公司只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沒有生產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經營活動中也一直使用自己公司全稱,沒有使用浙江正泰的企業名稱或者商標,而且被訴標識與浙江正泰的商標相比,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也沒有單獨或者突出使用,不存在侵害商標權。
同時,上海正泰方面表示,他們公司并非產品銷售利益的受益者,也未因產品的原因而損害浙江正泰的名譽。
胡某辯稱,他制造銷售的產品使用了自有商標,產品上也標注了上海正泰的公司全稱,沒有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樂清上優方面則辯解,該公司對所謂的相關商標侵權行為并不知情。
一審當庭判令:“上海正泰”在一個月內改名
庭審后,溫州中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樂清上優、上海正泰、胡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海正泰斷路器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包含“正泰”字樣,并停止使用“正泰”、“SHIZNT”標識或者突出使用“正泰”標識;上海正泰、胡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浙江正泰經濟損失200萬元,樂清上優對其中的100萬元與上海正泰斷路器有限公司、胡某承擔連帶責任。三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指定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侵權影響。
東靈通總部商版事業部 趙娜 點評
此案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企業商號權與商標專用權的沖突問題。
商號權,是指商業主體對其注冊取得的商業名稱依法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商標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從法律上看,商號權與商標專用權均為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依法受到保護。但是,由于商號權與商標專用權分別受到不同法律法規的調整,因而在現實中兩者之間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矛盾與沖突。如何解決這些矛盾,我國《商標法》等有關法律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釋對此已做出了相關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本案中,作為被告之一的上海正泰斷路器有限公司(下簡稱上海正泰)的經營范圍與原告浙江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浙江正泰)的經營范圍相同或者相近,雙方均為生產斷路器的銷售企業,因而上海正泰與浙江正泰為同一市場中的經營主體,兩者之間具有同業競爭關系。上海正泰將浙江正泰的注冊商標“正泰”登記注冊為自己的企業商號,并生產、銷售帶有“正泰”等字樣的產品,而且在其經營活動中突出使用“正泰”、“上海正泰”、“上海正泰斷路器”等文字。上海正泰的前述一系列經營行為,極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發生混淆,或者誤認為上海正泰與浙江正泰之間具有合作、投資、許可等關聯關系,進而侵犯消費者利益,損害浙江正泰的合法權益,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此外,浙江正泰注冊的“正泰”、“CHINT”商標曾于1999年12月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03年,浙江正泰生產的“正泰”牌萬能式斷路器、塑料外殼式斷路器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在此情形下,上海正泰進行的上述侵權行為,會削弱原告“正泰”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割裂原告與其經銷的“正泰”斷路器之間的密切聯系,或者不正當利用原告“正泰”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等。因此,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認定上海正泰侵權行為成立,判令上海正泰立即停止使用“上海正泰斷路器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賠償浙江正泰經濟損失200萬元;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指定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侵權影響。
此案給企業帶來了一些啟示,尤其是對于新設立的公司,在創建企業商號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盡量避免企業商號與其他企業在先權利商標相沖突。如果確實存在企業商號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情況,那么企業在進行宣傳時應注意善意合理地使用企業商號,避免造成對其他企業在先權利的侵犯以及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