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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知”慧】【靈通“知”慧】商標《審查標準》詳解(2)
上周小編為大家講解了商標《審查標準》的第一期,現繼續為大家帶來商標《審查標準》詳解第二期。
第一部分 不得作為商標的標志的審查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1. 商標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例如:“美國”、“MEIGUO”(美國拼音)、“Australia”(澳大利亞英文)、“
”(德國國旗)、“
”(新西蘭國徽)等。
2.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經該國政府同意的。
如果該外國的政府同意申請人將其國家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作為商標注冊的,商標局會準予注冊。同時申請人就與該國家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該外國已經獲得注冊的,將視為該外國政府同意,中國商標局也會準許注冊。
(2)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且不會造成公眾誤認的。
例如:“FRANK”商標,雖然該商標與法國國名“FRANCE”讀音很像并且只相差最后的兩個英文,但是因為“FRANK” 含義為“坦白的、真誠的”,也是常用英文人名“弗蘭克”。屬于具備其他含義且不會造成公眾誤認的情形,因此,“FRANK”并未違法《商標法》十條一款二項的規定。
(3)商標含有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企業名稱且與申請人名義一致的。
例如:德意志銀行申請注冊Deutsche Bank(德意志銀行)商標,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注冊Singapore Airlines(新加坡航空)商標。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對該條款的理解可以參考第(二)項條款。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對條款的理解可以參考第(二)項條款。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例如:
商標、
商標、“紅十字”等。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例如:“黑鬼”(是對黑人的歧視之稱)、“韃子”(歷史上漢人對中國北方的少數民族如蒙古族、滿族等的歧視之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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