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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星電梯商標糾紛塵埃落定

  提起“三星”,很多人自然會想到韓國三星電子。但在電梯行業,尤其是江蘇揚州人,則更熟悉三星電梯。日前,韓國三星電子株式會社(以下簡稱三星電子)因對揚州三星電梯公司(以下簡稱三星電梯)注冊商標產生異議,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和三星電梯一起告上法庭。

  三星電梯商標被異議

  “這起糾紛源于2006 年,即我們申請的AEC 三星AEC THREE STARS 及圖商標獲得初步審定后。”三星電梯董事長稱。因為當時三星電梯與德國AEC 電梯技術有限公司合作,從德國進口零部件,所以公司就注冊了AEC 三星AEC THREE STARS 商標,核定使用在第7 類電梯、自動梯、升降設備等商品上。當時圖形商標是由三星電梯自己設計,之前的商標是黑字白底,而后采用白字黑底,沒想到就這么一改,被韓國三星電子盯上了。

  三星電子于2009 年向商評委提出異議,這場商標保衛戰就此打響。三星電子認為,三星電子在中國持續使用三星、SVMSUNG 商標多年, 這兩件商標已經構成馳名商標,而三星電梯所注冊的被異議商標與三星電子的馳名商標以及引證商標,在商標使用上構成高度近似。

  三星電子認為三星電梯申請的注冊商標屬惡意模仿,抄襲其橢圓圖形要素,因此要撤銷注冊商標。三星電梯表示,三星電子不做電梯,而三星電梯做了20 多年電梯,且各自在不同領域形成了相對穩定的并存格局,根本不會造成混淆誤認。

  三星電梯遭起訴

  三星電子于2009 年、2012 年兩次提出異議,最終商評委認為,雖然三星電梯的AEC 三星AEC THREE STARS 及圖商標與三星、SVMSUNG 商標均含有“三星”文字,但三星電梯早就注冊了三星THREE STARTS 商標,與被異議商標基本一致,不會造成公眾混淆誤認。商評委最終裁定三星電梯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三星電子不服,便將商評委和三星電梯一起告上了法庭。

  據悉,三星電梯創立于1986 年,并且早在1998 年就注冊了三星THREE STARTS 及圖商標,而韓國三星雖然很知名,卻是1999 年才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注冊商標。

  “當時沒想到用‘三星’會與韓國三星針鋒相對。”據了解,三星電梯最初想的名字是“福祿壽”,后來改成“三星”, 就是指福、祿、壽三星,圖個吉祥。

  北京高院定乾坤

  三星電子不服判決,于2014 年年初上訴到北京高院。

  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為,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認定是否構成近似商標,要根據具體情況,考慮商標的使用情況、使用歷史、相關公眾的認知情況綜合判定,不能簡單地把商標構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標近似。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經營者之間的包容性發展。同時,北京高院認為,三星電子主張三星、SVMSUNG 商標在中國有較高知名度,認為三星電梯商標對其橢圓圖形要素構成惡意模仿,但是三星、SVMSUNG 在中國的知名度不及于第7 類電梯等商品。橢圓圖形并非三星電子依法單獨享有專用權的商標,且三星電梯的商標與三星電子的商標包含的橢圓圖形并非完全一致。

  為此,北京高院終審判決,三星電子以此主張被異議商標不能核準注冊缺乏依據。這場商標糾紛最終以三星電子敗訴畫上句號。

  總部商版事業部 張顯峰 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三星電梯在“電梯、自動梯”等商品上注冊“三星AEC THREE STARS”商標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條。

  首先,在本案中,三星電子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三星、SVMSUNG”商標在被異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已經在第7 類電梯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因此,“三星、SVMSUNG”商標不能給予擴大范圍的保護。

  其次,被異議商標是否與“三星、SVMSUNG”商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被異議商標雖然與“三星、SVMSUNG” 商標中均含有“三星”字樣,但是,兩商標的構成要素和整體視覺效果有較明顯的區別。且三星電梯早在1998 年就在“電梯、自動梯”等商品上注冊并使用“三星”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宣傳,該商標已經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形成了一定規模的消費群體和穩定的市場秩序,相關公眾可以將兩商標區分, 兩商標共存不會導致混淆或誤認。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時,對于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相關公眾群體的訴爭商標,應當準確把握《商標法》有關保護在先商業標志權益與維護市場秩序相協調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相關商業標志區別開來的市場實際,注重維護已經形成和穩定的市場秩序。

  因此,北京高院終審判決三星電子主張被異議商標不能核準注冊缺乏依據,依法維持被異議商標的注冊。